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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第二次对环境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自6月3日起施行。本司法解释共19条,从八个方面阐释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包括环境私人利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案件和生态损害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无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污染者应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连带责任。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弄虚作假的定义是: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外墙保温板锚栓固定方法资料是虚假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或者出具严重不实的评价文件,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行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从事污染防治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与委托人恶意串通,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四是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欺诈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根据多个污染者分别或者共同污染环境的情形,司法解释明确:多个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几个因环境污染造成同样损害的污染者,司法解释分为三种情况。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污染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恢复原状主要要求伤者承担污染控制和生态修复的责任,包括原位修复和原位修复。伤者不救治、不修复或者无法救治、不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救治,费用由污染者承担。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归责原则和救济原则、第三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过错原则、侵权人与污染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