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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承包人负责、总包人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直接负责;总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方直接负责;分包商的民工工资由总包商发放,分包商每月向总包商上报工资表,核对工资支付情况。
三。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建设单位给予限制新建工程验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号。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纠纷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依法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账户和清单等资料,否则,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为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国令72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贵字[2019]4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全市建筑业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住建计〔2017〕13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统一监管严外墙保温板品牌代理格执行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制度,切实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名制管理工作水平。现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如下: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工程建设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的计量期限、工程款进度的结算方法和人工成本的分摊期限,并按照保证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规定劳动成本。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和建设进度及时确定产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给建设单位,并将不低于流动项目资金最低比例的资金存入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非市政项目:基本阶段5%,主要阶段20%,市政项目:15%),高于流动项目资金最低比例的,按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账户。
实行承包人负责、总包人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则。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直接负责;总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方直接负责;分包商的民工工资由总包商发放,分包商每月向总包商上报工资表,核对工资支付情况。
委托开证行应加强与实名制的数据连接,严格执行网上开户申请、专户资金划转、代发工资等操作程序,不得在实名制外生成工资序列号办理代付业务。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按月全额转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将工资支付信息反馈至苏州建筑业员工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反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和变更情况。
为切实加强工资中介机构绩效动态管理,规范银行业机构执行农民工工资中介服务标准,苏州市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中介机构监管制度,与相关商业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布委托银行名单。凡愿意参与农民工工资实名发放业务的商业银行,根据《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发放业务银行资格申请须知》(下载地址:苏州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流程指南)的要求,将申请表以PDF格式发送至电子邮箱:302871854@qq.com申请截止日期:2020年2月21日;申请须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五份):2020年2月24日,地址:苏州市金帆路55号房地产大厦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