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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发文件,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池州市主城区、江南集中区和九华山风景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混用。
根据文件规定,预拌生产企业应符合池州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外墙保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发展规划的要求,严格生产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全部使用,鼓励使用粉煤灰,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文件明确了建设单位、造价编制单位、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和管理机构的职责。对违反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并通报。同时,文件还要求辖区县(区)按照《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开发应用条例》制定禁止使用预拌砂浆的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