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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节能性能是指建筑节能率,并与建筑节能标准中规定的指标进行比较。节能措施是指围护、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开,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筑类型和建筑所在气候区的建筑节能标准,在建筑销售现场张贴、记录,明确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活动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定位。
根据《办法》,新建(改、扩建)和节能型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节能宣传。宣传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其中,施工现场公示的期限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30日至工程竣工验收。销售现场公示的期限为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即公示从销售第一天开始。
根据《办法》,除在建筑销售现场公示节能信息外,还必须将节能信息纳入房屋销售合同。
三水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特殊内容,当新型外墙保温材料厂家事人应当就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签订承诺协议。”。此外,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明确规定节能措施的保修期。明确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防护要求和门窗、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等设施设备的使用注意事项。
另外,据了解,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节能措施实施前完成设计变更手续,并公布设计单位在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15日内。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公布的节能性能和措施应与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
三水区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说:“目前,我们正在各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如果施工单位不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办法》规定,将按照《节能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记者在《节能法》中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买受人明确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虚假宣传上述情况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这一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建筑时不公示节能信息的,建设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商虚假公示节能信息的,可以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