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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家住乌鲁木齐市某大型社区的李珍要求施工队为她家做外墙保温。物业公司发现后三次书面通知她停止施工。李真不同意。物业公司将她起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建筑物的整体外观,给社区造成了安全隐患。
法庭上,小区物业公司拿出了这样的证据。原来,2004年7月,李珍搬进小区时,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不仅规定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外观,不得进行扩建、拆除和施工,还约定不在外施工未经允许的房子。
天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李珍新疆新型外墙保温板擅自做外墙保温,破坏了住宅楼的承重结构和外墙形状,破坏了建筑外观,造成安全隐患和不良影响。因此,法院判决,李珍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被免职并恢复原状。
李真不满意。她说,她在小区居住后发现房子有窗户漏风、墙壁发霉等问题,反映到物业公司很多年都没有成功,于是花钱盖了一层保温层,这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对房屋进行隔热和维修。而且,在购房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外墙面使用权属于业主,业主也是业主之一,因此享有此项权利,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