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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墙保温材料厂,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考试制度的意见

时间:2021-04-13 00:33:15   作者:www.jswoins.cn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产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优惠政策或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等都不符合国家统一市场建设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也要看到,地方保护、区域封锁、产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优惠政策或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等都不符合国家统一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为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斥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建立公平竞争的审查制度,防止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和不当干预,有助于确保资源配置以市场规则为基础,以市场和市场竞争为导向,实现效率最大化和效率优化。

二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有力保障。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要求政府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确保政府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依靠创新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评审制度,消除影响公平竞争、阻碍创新的各种制度约束,有利于为大众创业创新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是有效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电力转型的关键时期。要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培育新的驱动力,提升传统驱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交易成本,消除市场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和形成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有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大众创业创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努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一项长期、系统、复杂的工程。要尊重国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打破立法组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对待,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股票政策;着眼长远,做好统筹规划,在实践中逐步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加强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性和效率。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自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检查对象。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决策机关)在制定与市场准入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商业行为规范、资质标准

起草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自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2) 检查方法。在决策过程中,决策机关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经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力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力的,不予发布,或者根据有关要求调整后发布。没有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发布。制定政策措施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或者征求利害关系方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布。

(5) 不得对当地投资或者当地经营者的分支机构实施歧视性待遇,侵犯其合法权益。

(2) 不允许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违法生产经营的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制定减少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不得制定含有该内容的政策措施排除和限制竞争。

(4) 例外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可以按照规定执行:

决策机关应当声明,有关政策和措施是实现政策目的必不可少的,不会严重排斥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决策机关应当对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逐年评价。对已到期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停止执行或调整。

(2) 有秩序地清理存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区别现行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为。尽快取消反映市场主体性强、暴露问题多、影响突出的规章制度和做法,取消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一些如立即终止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应设置过渡期和必要的缓冲空间;已实施的优惠政策不应追溯到过去。

(3) 定期评估和改进。成都外墙保温材料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发布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评估政策措施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鼓励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修改和完善。

(4) 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内容,公平竞争审查的程序和方法,指导决策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清理废止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序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废止有关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加强分类指导,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废止有关政策措施工作稳步开展。

5个。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1) 改进竞争政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的职能作用,研究起草有关竞争政策,组织市场总体竞争情况的调查评价,为促进和逐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本地位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的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的竞争规则,开放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

(2) 完善政府信守承诺机制。要严格履行政府对社会的承诺,把履行政务和履行承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项合同。健全政府廉政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进重大决策事项公开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社会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4) 加强问责。对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发布政策措施,或者未及时纠正有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后,应当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标签: 公平竞争  市场  审查  政策措施  竞争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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