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对建筑节能资金、建筑节能技术与产业发展、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合肥市建筑节能工作将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根据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节能评专业外墙保温价格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不得颁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时应进行专项检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扩建有集中空调系统、热水需求稳定、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安装空调余热回收装置,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