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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规范各方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确保我县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确保我县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岳西县商品混凝土预拌管理办法(暂行)和《岳西县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决定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了节能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验收、新开工或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的宣传和落实。
(2) 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图纸进行节能工程施工,是否有与节能施工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完整。
(3) 项目监理单位是否编制节能施工监理专章,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节能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是否有见证材料。
(4) 节能产品(围护结构、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门窗玻璃等)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推广应用要求,是否有我局颁发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注册证、推广证。
(1) 在2012年3月28日、2012年4月15日的自查阶段,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有违规行为,应写出整改意见报我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
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负责对本工程涉及的建筑节能材料施工情况进行系统检查。必须准备检验所需的材料到现场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当天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到场。检验材料包括:
(1) 抽查本工程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施工图会审专用章、节能办会审意见记录表、节能办会审后签发的专项验收表建设项目的完成。
(3) 建设单位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混凝土预拌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证书和推广证书。
(2) 未取得本所颁发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注册证》、《推广证》的节能产品使用,不退还节能资金(墙体改造资金、大宗资金),不通过节能专项验收。
(3) 施工单位、施工企业未按照县政府令第38号使用商品混凝土、现场搅拌使用或未取得我办推广证书擅自使用企业混凝土工程外墙保温价格是怎样的搅拌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节能资金不予退还,属于建设企业责任的,按照省政府令第216号第22条的规定处罚(每立方米罚款100元)。
(四)保温施工单位未提交安徽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颁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县墙体改造办公室颁发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注册证》和工商局规定,不得参与保温施工招投标业务,也不得进入保温施工市场承担施工单位的责任 err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