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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第72号公告已于2007年7月26日通过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条例》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开发新型墙体材料,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采用非粘土材料生产的,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土地节聚苯板外墙保温板规范约、能源节约等特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的领导,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工作措施。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
由墙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墙材开发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墙材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墙材开发工作,其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样的水平。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环境保护、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工作新的墙体材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施工示范和推广的宣传,增强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七条省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情况,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计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指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推动研究,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与应用。
第九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国家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
需要制定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和放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的支持力度,安排资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项目、应用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新工艺和新设备。
第十一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自主知识产权、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环境保护和经济适用性。
新型墙体材料制造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技术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的墙体材料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级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确认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省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认定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确认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