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记者从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获悉,为加快建设资源友好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台州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于绿色建筑的开发建设等方面,根据《实施意见》,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材料,保护环境,减少污染,2015年,我市绿色建筑项目将占新建民用建筑的20%以上;今后几年,市各级政府设立的科技专项资金将向绿色建筑新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倾斜,鼓励项目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星级设计,开展评价鉴定工作,营造绿色生态环境。对台州市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降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降低三星级绿色建筑15元/双星10元/一星5元,税务部门对通过建筑能效评估取得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志的节能建筑项目和绿色建筑项目给予优惠,取得国家住宅行业国家A级住宅性能鉴定标志和国家康居示范的建筑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对不受国家限制和禁止、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依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产品,规划部门关注用于绿化和对外开放的绿色建筑项目建筑面积,以及因实施外墙外护、外墙光电等节能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对于不计入建筑容积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将优先认定商业产业新技术示范项目,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也将优先认定。对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实际使用比例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并提高10%,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包括提高返还比例,退款总额为已付金额的100%);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应给予适当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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