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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促进我市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外墙保温线条怎么算(国务院令第530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广可再生能源的规定》《建筑用能实施意见》(浙科[2006]2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和杭州市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市委[2009]37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节能示范、建筑能源系统运行节能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等项目(统称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管理,杭州市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绿色(低碳)建筑示范等。
2、 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指导和管理,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建设节能示范工程的协调配合。
3、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采用部、省节能技术公报所列成套技术和产品,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满足下列应用要求:
一。采用新型节能墙体、围护结构体系、节能门窗,建筑遮阳、屋面、楼梯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
太阳能、光电、地面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至少采用一种综合应用技术。
采用“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减少污染)的绿色(低碳)建筑技术。
(一) 新建、扩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
(二) 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应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具有经济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应用创新点
(1) 申请和初步审查。工程开工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专项审查。
(2) 项目批准公告。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公布。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项目进入主体建设阶段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报告项目建设情况。以前
10、 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应当对通过验收评估并完成竣工备案的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发给《杭州市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在《杭州日报》上刊登。
11、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杭州市建设项目评价的基本条件之一。申请国家和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当在市级项目中推荐。
(1) 未取得建筑许可证或者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后一年内未建成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13、 对建设节能示范工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建设节能专项资金。对市政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3元/m2的奖励;对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给予不低于4元/m2的奖励;对国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奖励不低于6元/m2。同一项目被授予各级示范工程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得重复奖励。